中国逻辑学会符号学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7年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逻辑学会符号学专业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是中国逻辑学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逻辑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英文名称为:The Committee of Semiotics of the Association for Logic in China。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全国从事语言和符号学研究的工作者和研究人员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苏州大学。
第三条本委员会旨在促进中国学者进行语言与符号学领域的学术研究,团结和组织全国对语言和符号学感兴趣的高校教师及有关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促进中国语言和符号学研究的发展。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和促进语言与符号学理论和应用的研究;
(二)团结全国语言与符号学研究者,共同为语言与符号学研究事业做出贡献,组织同行之间进行交流,活跃科研气氛,提高学术水平;
(三)与国际符号学会以及各国的符号学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
(四)组织出版学术著作和刊物,建设网站等媒体平台;
(五)每两年主办一届全国语言与符号学研讨会,其间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地举办相关专题研讨会;
(六)认定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资格;
(七)组织符合本委员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本委员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个人会员:拥护本章程,经常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经本人书面申请,理事会通过,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凡有10名会员以上的单位(学校、研究所等),经申请并报理事会批准为团体会员单位,以本委员会的名义相对独立地在本地区举办学术活动和教学活动。
荣誉会员:凡承认本章程,对本委员会的建设有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支持和贡献的,并报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委员会的荣誉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包括:
(一) 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直接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三) 推荐和被推荐作为本委员会代表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
(四) 督促、建议和评估本委员会的活动;
(五) 优先获得本委员会主办学术会议的承办权;
(六) 优先获得本委员会的各种帮助和资料信息。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包括:
(一) 遵守政纪国法、本委员会章程、外事纪律,维护本委员会声誉;
(二) 执行本委员会决议,按时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 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会员如果连续六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如果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年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
第十条本委员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的任务如下:
(一) 总结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
(二) 提出下一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 修改委员会章程。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是会员代言人,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正规刊物发表符号学论文一篇以上。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成员应具备教授职称,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为本委员会做出一定贡献,在正规刊物发表相关高质量论文二篇以上,并同时有相关专著出版。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会议产生。常务理事会负责选举产生一名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为了有利于本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理事会可以聘请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学术权威担任委员会顾问。
第四章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单位和个人捐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经费必须使用于本委员会的各种活动,经费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